港口集装箱拖车运输服务协议

本协议双方为提供本协议物流服务的深圳市首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首柜科技”),和选择使用乙方港口集装箱拖车运输服务(“本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甲方”或“用户”)。本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在乙方用户端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协议签署说明

1.1 甲方在乙方指定网络页面打钩选定已阅读并同意本拖车运输服务协议(“本协议”)后,本代理协议即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无论甲方事实上是否在打勾之前认真阅读了本服务协议,只要甲方在乙方网站提交订单,即表示其同意并签署了本服务协议。

1.2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包括发布新规则,并将在乙方客户端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停止使用“本服务”。新修订的协议一经在乙方指定网站页面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各类规则会在发布后即时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港口集装箱拖车服务”将表示用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2. 服务使用限制

2.1 本服务面向乙方客户端(https://tms.sogoun.com/)及微信小程序应用等首柜科技用户端上注册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用户”。

2.2 乙方将不对危险品,生鲜,冷冻产品,大件货物及禁运或限运的物品提供本协议中约定的服务。

3. 适用范围

3.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办单、提柜、到厂装货,还柜、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国内集装箱陆路运输业务。

3.2 甲方同意将其进出口货物交乙方代为办理国内集装箱运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正式书面委托,在线提交订单或者其他电子委托,电子沟通数据记录,各种委托形式均视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委托。

4. 权利义务

4.1甲方的委托书,电子委托,订单或者其他沟通数据等内容均应包括货物描述、具体业务委托范围、托运信息、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等,若委托未注明,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送订单信息,包括货物品名、包装件数、体积、毛重、装卸货地点、提还柜码头、要求到厂装货时间,联系人等,对于特殊要求必须在装货要求栏清晰注明,如因故产生放空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3 甲方应及时提供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真实、有效、齐全的单证和信息,以便乙方顺利完成委托任务,甲方应对提供单证及货物信息的及时性,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4.4 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包装坚固适货,并与实际运输方式相适应且甲方对货物品名的申报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如实正确地申报和托运.如托运货物具有其他性质特殊,如怕挤易碎,冷冻冷藏,外观形状特殊等,甲方亦必须在委托书时立即书面声明,并明确告知货物性质,防护措施,摆放搬运注意事项。

4.5 乙方不提供危险品及其他禁运/限运物品运输服务。甲方理解并同意,若乙方发现装运的是禁运/限运物品,乙方有权拒绝提供该类物品的运输服务。

4.6乙方应严格按照订单信息中的装、卸货时间和地点,指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同时乙方应确保司机在操作过程中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

4.7乙方应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完整地送达至指定目的地。乙方或乙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承运人责任险和各项车辆保险。

5. 风险责任

5.1 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是作为货物所有人或已经货物所有人充分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对甲方及货物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

5.2 因甲方本人或实际用箱人超期使用、清洁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集装箱损坏、故障、灭失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 国内陆运费及费用结算

6.1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以订单提交后页面显示的价格并经双方确认后为准。

6.2 国内操作费用的结算标准:人民币费用逐票书面确认。

6.3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国内港口集装箱拖车费等,按票结算。甲方应在下单后的7个自然日内将账单中的全部费用汇付至乙方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梧桐山支行
户名: 深圳市首柜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币收款账号:44250100001600002052

6.4乙方将根据甲方线上提交的资信评估材料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具体额度以乙方客户端审核通过的授信额度为准。若甲方的未结帐单金额超过其授信额度,则乙方有权限制下单,甲方需联系乙方客服就未付账单完成付款与核销才能继续提交物流订单。

6.5 若甲方的未结帐金额未超过其授信额度,但未结帐金额中有逾期金额(即未在下单后7个自然日内结清的费用),则乙方有权限制下单。

6.6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出具的任何发票,仅供甲方财务做帐用,不作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甲方实际支付有关费用应以甲方资金进入乙方指定帐户或乙方实际收到甲方款项为准。如果甲方未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运费,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交付乙方运输的货物而无论该货物是否与本次运输有关。

6.7若甲方仅有一票货物由乙方负责出运,则包括运费在内的一切费用需付款买单;若此条款与协议中其他的条款相冲突,则以此条款为准。

6.8 甲方承诺以现金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方式立即向乙方支付所有到期的费用,不得因任何索赔、争议、反索赔、抵销(无论数额是否相同)及其他事项而主张抵扣或延期支付。甲方需在接受报价时确认币种,并且按照确认的币种进行支付。若由于甲方支付时要求更改支付币种所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9 若甲方需变更结算条款需另行签署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7. 违约责任与协议终止

7.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在指定的期间内纠正违约行为,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如违约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或赔偿损失,则守约方有权以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7.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仅对因乙方过失导致甲方遭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将不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任何非直接性或推测性或间接性或惩罚性的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的丧失、预期收益的损失、商业间断和利息或利润的损失,不论如何导致,包括但不限于因错误陈述(不论是协议订立前和/或在协议期间)、过失、其他侵权、违约或违反法定职责导致。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有任何条款与本条款相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7.3 双方同意,货物处于乙方照料、看管和控制下的期间内,若因乙方疏忽、过失导致甲方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为直接损失限额人民币:200000。 7.4 任何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1) 一方重大违约且在对方书面通知后15日內仍未纠正的;
(2) 一方进入任何自愿破产、破产、接管、清算或债务重整程序或类似程序的;
(3) 一方依法进入任何非自愿破产、破产、接管、清算或债务重整程序或类似程序,且在程序申请方向法院提交程序申请文件后的30天内未能撤销该程序的;
(4) 其他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情况。

7.5 协议终止后:
(1) 双方应配合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
(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费用对账;
(3) 除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无论终止/解除原因),如任何一方仍有尚未办理完结的相关委托,仍应根据本协议、商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4) 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未履行的付款义务、违约赔偿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8. 免责

8.1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罢工,暴乱,起义,恐怖袭击,骚乱,传染病,自然火灾,台风,洪水,风暴,非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原因造成的爆炸,政府行为(包括海关),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协议下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获悉相关信息或通知的情况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实发生的证明文件。

8.2 乙方对下述情形导致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甲方、甲方使用的物流服务商、发货方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损失;
(2) 因货品自然损耗或其易损的特性导致的且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损害;
(3) 非因乙方或乙方代理方原因造成的货品包装不当或不充分导致的损害。

8.3 如上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承担的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十五(15)天,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9. 保密

9.1 本协议任一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另外两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双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双方泄露。因一方或其代理、雇员的责任造成保密信息泄漏,该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2 本条所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双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明的以下信息:
(1) 该信息在披露之时已成为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2) 该信息是一方依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必须披露的;

9.3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解除(不论终止/解除原因)之后二(3)年内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10. 信息使用条款

10.1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下的服务事项,向乙方披露甲方、甲方客户及收货人的必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联系方式(如手机号)、邮箱;甲方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及收货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 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甲方、甲方客户及收货人身份之个人信息。

10.2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将在本协议期间或乙方履行服务所需保存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方式收集、存储、处理或使用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乙方物流商、关联公司、合作商、乙方员工、顾问与代理及或为提供物流服务而必须使用甲方提供之信息的相关方。

11. 争议解决及其它事项

11.1 本协议条款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条款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在上述磋商或争议解决期间,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除争议部分以外的其他义务。

11.2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委托给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办理。

11.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邮件,QQ,微信等方式或其他方式委托乙方港口集装箱拖车运输,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邮件,QQ,微信或者网络平台上的订单复印归档备查。甲方应视该邮件,QQ,微信电子信息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完整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及费率等内容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补充协议及所有首柜科技针对该合作项目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等。所有附件、补充协议、规则及报价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协议项下的有效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首柜科技平台公告或通知函形式。在本协议项下,双方通过微信形式进行的沟通等亦可视书面形式的一种。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确认,本协议下甲方的联系人和联系地址均以甲方在乙方系统中填写的内容为准。若任何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为准。

11.6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如经当面递交本协议第11.5条所列明的联系人或投递至本协议第11.5条所列明的联系地址,或经合理努力不能找到前述联系人或联系地址但能根据第三方快递公司的物流详情记录等能证明该方已进行投递的,应视为已经送达。特别提示:一旦双方之间因本协议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事项发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协议第11.5条所列明的联系地址将作为商家的合法有效的司法送达地址及信息。

11.7修改: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当事人书面达成协议方可修订或修改。任何该等修订、修改将作为本协议附件列明。